無論對同性性行為的看法如何,社會上就是存在著不同性傾向的族群,既身而為人當然即享有身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及所應負擔的義務,而與性傾向之異同無涉。

異性戀伴侶2人為經營共同之生活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,自應有一套社會生活上的權利與義務制度以為規範;同樣地,同性戀伴侶2人為成立上開之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,亦應給予一套權利與義務制度作為其社會生活上的規範。

至於這套社會生活上的權利與義務制度的名稱,異性戀伴侶間稱之為婚姻;依平等原則,同性戀伴侶間亦名之為婚姻,尚無不合理之處。惟有疑義的是,同性婚姻的實踐方式,究應與民法異性婚混同規定或另設民法專章、專法以為因應,則呈現出意見紛歧的狀態。

關於這個問題,或許我們可以從《民法》第983條禁婚親之規定看出個端倪。禁婚親係基於優生學及人倫秩序之要求,規定具有某些親屬關係之人不得結婚,例如: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不得結婚;但是,若屬擬制血親之收養關係者,因無優生學的考量而僅有人倫秩序的要求,所以若屬4親等或6親等旁系血親,且輩分相同者,則放寬其結婚限制。

由上可知,基於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性質上的不同,禁婚親上的限制亦隨之有不同的規定,此種合理的差別待遇,不但不違反平等原則,反而是實質平等的實踐。蓋不問對象或事實上的差異,一律為相同之處置,這種齊頭式的平等,僅能稱之為形式上的平等;對於相同事物為相同之處理,不同事物則為不同之處理,而酌為合理的差別待遇,方屬實質的平等。

同理,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所形成的人倫結構及生殖方式皆有所不同,基於該等事物本質的不同,本於實質平等的要求,自應設計出不同的婚姻制度,以為合理的差別待遇。同性婚姻的規定中,縱使有「準用」異性婚的規定,亦僅是為避免因重複規定造成法律繁雜之精簡法條的立法技術;「準用」雖亦顯示出兩者間本質上的差異,但亦僅代表著實質平等而來的合理的差別待遇,誠非歧視。

作者認為,同性婚姻的規定中,縱使有「準用」異性婚的規定,亦僅代表著實質平等而來的合理的差別待遇,誠非歧視。(資料照,盧逸峰攝)

職是之故,同性戀伴侶雖亦應享有婚姻自由之保障,惟鑑於人倫結構及生殖方式等本質上的不同,宜於民法另設同性婚姻專章或於民法外另設同性婚姻專法,以為合理的差別規定,方能實質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。因此,同性婚姻的最佳解決方式,就是於異性婚姻外另設同性婚姻專章或同性婚姻專法,以實踐「等則等之,不等則不等之」之實質平等。


*作者為爭取高鐵到屏東聯盟之法律顧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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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地院一審宣判,前總統馬英九涉及的洩密案無罪,出人意外,因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,在馬總統執政期間都已獲判有罪,一案前後不同見解,令司法公信力再遭受質疑。

尤其,法院以憲法44條總統可為院際調解,阻卻違法作為無罪之理,將台灣雙首長制中,有權無責的總統職位再度擴權,令人無法想像,國人也再度見識到司法人員見樹不見林的程度。

台灣政治體制裡,備受爭議的雙首長制,早已權責不分,加上李登輝時代,去掉立院閣揆同意權,總統成為超級大總統,有權無責,行政院長往往是有責無權,非常變態的政治體制,但礙於修憲難度,及任何當權者都不肯放棄自己既得權力,一直維持下去這種奇怪的體制,台灣政治運作這二十多年來,陷入混亂局面。

馬英九的洩密案有沒有罪,不一定因為黃世銘有罪,就一定論有罪,只要提出証據阻卻馬英九與黃世銘之間的聯繫,亦可造成馬英九沒有罪的根據,可是,當法官判斷馬英九有罪與否,採用了憲法總統職權的院際調解,排除馬英九的罪責,無疑是最糟糕的方式。

首先,馬英九涉及的洩密案過程中,是否真的有院際調解的基本架構?從外觀上完全看不出來,身為總統,馬英九只單方與行政體系研究和商量,和另一方立法院長部份,根本沒有告知,也沒有聽取過王金平的說詞,在外觀的基本架構上,所謂院際調解的形式根本不存在。承審法官如何在沒有事實根據上,自行解釋為院際調解,令人匪夷所思。

其次,就算有院際調解的形式,但這種司法關說的問題,可以成為院際調解的內容嗎?在陳水扁總統時代,有一次所謂院際的調解,就是有關核四要不要續建問題,行政院與立法院意見不同,總統邀請兩院院長來共商核四續建問題。

很清楚地,核四要不要續建,是一項公共政策,不是任何涉及個人或者司法問題,但任可法問題,如果透過總統來調解,就變成馬英九口口聲聲中,最厭惡的「喬」事的作為。照台北地院所言,那更該擴大法辦參與這樁「喬」事人員,那就不只黃世銘、馬英九,還有江宜樺等人了。

法官難道不明白,所謂的調解,如果講大白話就是「喬」!陳水扁調解核四續建,政治實務上也可以叫做「喬」,立法院美其名叫朝野協商的,其實也是「喬」事的一種。

最後,這種判決,如果可行,那未來蔡英文總統應該可以比照辦理?目前民進黨黨內派系紛擾,若賦予總統這種權限,蔡英文可以打遍黨內無敵手,台灣政局大概也政爭連連。

一個廿七歲的法官,要了解這些政治上的潛規則,是有點太為難了。問題在法院,應該如何採取何種方式,來減少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,不是討論很久的時間?為何還是一再地出現?又是怎樣的司法養成教育,讓法官在法律與憲法層次之間,混淆不清呢?只能說,台灣司法真的有很大的問題!

●本文作者為資深媒體人陳敏鳳

●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,不代表《NOWnews今日新聞》立場

●來稿或參與討論,文章歡迎寄至public@nownews.com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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